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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4)

时间:2010-10-19 23:07来源:网络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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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公司经营部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分析,提出具体意见。 (三)总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领导审批。 (四)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五条 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以外的单位借用企业名义进行投标、议标等经营活动。对




    (二)总公司经营部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分析,提出具体意见。
    (三)总公司分管经营工作的领导审批。
    (四)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五条 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以外的单位借用企业名义进行投标、议标等经营活动。对冒用企业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与投标或议标承揽任务,必须认真进行收入与成本的预测,进行经济效益分析。
    第四十七条 企业一般不承揽垫资项目。特殊情况确需承揽垫资项目时,必须对发包方的资格、资信及项目的背景、资金情况进行考察,并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在确认其能够按期偿还所垫资金时,方可承揽。
    第四十八条 揽垫资项目时,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垫资的方式、数额和时间,偿还所垫资金的方式和时限,逾期不能偿还时的违约责任。逾期还款不能只计付利息,必须偿付违约金,以防止对方将垫资作为长期贷款使用。
    第四十九条 对资金实力较弱、资信状况不好的单位或私人业主发包的工程,承揽时必须认真考察其支付能力,慎重决策。
    第五十条 参加投标、议标及签订合同时,必须认真审查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必须认真研究有关合同条款,审查其是否有违法、违规问题,是否隐含着对本企业不利的因素,特别是有关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的规定是否适当,防止对方设置陷讲。合同签字时,应确认对方签字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由授权代表人签字时,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应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五十一条 对已递交了投标书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标  文件的规定执行,避免因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撤回投标书、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不签合同、未按规定提供履约担保等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发生。
    第五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避免因违约造成企业声誉受损、履约保证金被没收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施工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签证制度。凡发生设计变更,地质等施工条件与招标文件不符,自然灾害等非我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工、窝工等情况时,要及时取得监理或发包方(业主)代表的签认。
    第五十四条 各施工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验工计价及工程决算工作制度。单位计划(预算)部门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发包方报送验工计价,并催促发包方及时签认。工程竣工验收时,单位领导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变更等签证进行彻底清理,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并及时取得发包方签认。
    第五十五条 各施工企业和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发包方收取预付工程款(备料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决算款、尾工款和质保金。
    第五十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收入的确认,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已完工程数量和在建工程(未完施工)数量的计量,要严格按规定方法,由施工和计划(预算)部门共同实施。已完工程的价款结算收入,要严格按合同进行计算,严禁人为地多估或少估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有产品(商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其内容应当包括:
    (-)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企业应当明确规定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销售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在国家制定的统一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格式的合同文件,明确双方的责任;规定负责合同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及其相应的职责;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应当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
    (三)开票、发货及结算制度。销售部门依据合同和有关主管人员批准开具销货发票。仓储部门根据销售部门开出的发票填制产品(商品)出库单,并据以点验并发货,同时将发票等凭证转财务部门。如果产品由销货方代发运,应将运单一并转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依据发票、运单等凭证,与.销售合同核对后办理收款业务  并及时登记入账。
    (四)销货退回的处理制度。销货退回应严格按合同进行处理,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五)销售折让、销售折扣的审批制  度。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可以进行销售折让、销售折扣的条件、折让  和折扣的幅度、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六)销货款的清理控制制度。应收销货款应定期清查,及时  清收;对购货方违反销售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应提出索赔;对已确定  无法收回的呆、坏账,应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七)赊销管理制度。企业在赊销前,应当考察赊销对象的信用情况,信用不可靠的,赊销时应取得抵押或担保。赊销必须签订  书面的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特别是付款的期限和违约责任。企业必须明确规定赊销的范围、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和收款责任。
    (八)检查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加强对产品(商品)销售管理的检查监督,确保各项销售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完全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和承揽任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奖优罚劣。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发生上当受骗,致使保证金、垫资款、赊销款难以收回,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从重处罚。
第六章  存货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存货包括外购的存货和自制的存货。外购的存货包括:外购的原料、主要材料、燃料、结构件、辅助材料、机械配件、其他材料、外购半成品、零部件、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劳动保护用品、商品、作为劳动对象的待安装设备等。自制的存货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和自制的零部件。施工企业的在建工程的管理分别在本制度第五章和第八章中规定。
    第六十条 有货控制的原则是不相容职务分离、限制接近、授权控制和定期清查盘点。(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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