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会计网-CPA创办的专业会计考试网站!

农产品收购发票能否跨省开具,异地收购如何开具发票

时间:2010-11-28 21:54来源:中信会计网 作者:lele
正保会计网校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45号)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且仅限于在本省市、县范围内开具,不得跨县、市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45号)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且仅限于在本省市、县范围内开具,不得跨县、市使用,对于省辖市内各区之间可以跨区使用。同时该文还规定,收购发票应按户(次)填开,不得汇总开具。收购发票应注明开票人、验收人、付款人或由开票人、验收人、付款人签字或加盖印章,收款人必须在收购发票上签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收购业务的磅码单、入库凭证及收购过程中内部形成的其他书面凭证,附在相应的收购发票抵扣联之后,每月按顺序号装订成册,每册25份,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作为其抵扣进项税额的备查资料。

另外,根据《河南省国税局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发展规范农产品经营业务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国税函〔2009〕65号)规定: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纳税信誉较好、收购业务量较大的企业收购发票的使用实行以下办法:1、收购发票可在省内跨市、县开具。2、收购发票可汇总开具。对同一个收购对象一个月内多次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企业可按收购批次自行据实填制《河南省农产品收购业务清单》(样式附后),并据此汇总开具收购发票。对于纳税人的异地收购业务,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开具收购发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收购发票开具。

因此,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在本省市、县范围内开具,不得跨县、市使用,对于省辖市内各区之间可以跨区使用。但对于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纳税信誉较好、收购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可在省内跨市、县开具。若纳税人到异地进行收购业务,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开具收购发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收购发票开具。

(责任编辑:lele)



你好
相关文章推荐
栏目列表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