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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申报几个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19-04-18 10:30来源:未知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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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申报几个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 没有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怎么这个月系统里的专项附加扣除从1500元变成了4500元了? 答: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点击预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后,将会带出累计至当期税款所属期的专项附加扣除



2019年4月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申报几个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

没有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怎么这个月系统里的专项附加扣除从1500元变成了4500元了?

答: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点击预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后,将会带出累计至当期税款所属期的专项附加扣除数额,即1500元×3个月=4500元的扣除数额。

问题2

为什么新员工2月份入职,3月份发工资,这个月报税的时候,基本减除费用是10000元?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因此,该员工若为2月入职,到3月发放工资时,实际任职受雇月份为2个月,因此,基本减除费用为5000×2=10000。

问题3

怎么减除费用后收入过了3000元税率还是3%?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预扣率的第一级为36000元,不是简单的将综合所得年度申报税率表平均换算成按月3000元计算,也就是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要超过36000元才按照10%预扣率来计算,之前的月份都是按照3%计算个税。

问题4

为什么这个月份系统计算出来的税款,和自己手工算的税款不一样呢?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那么,该员工:

1月预扣预缴税额=(9500-5000-3000-1500)×3% =0元。

2月预扣预缴税额=(9500+9000-5000×2-3000×2-1500×2)×3%-0=-15(0)元。(收入不足减除费用得出金额小于零,系统自动修正为零)

3月应预扣预缴税额=(11000+9000+9500-5000×3-3000×3-1500×3)×3%-0=30(1月份未减除完的费用可以累计在本年度的后续月份继续减除)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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