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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政策统一

时间:2010-12-10 22:30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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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政策统一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分3档税率征收。城建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建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



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政策统一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分3档税率征收。城建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建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市区,县城及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但对由受托方代征代扣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下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建税按照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此外,对铁道部应纳城建税的税率,财政部对此做了特案规定,税率统一规定为5%。

  例:位于某城镇的国有粮食白酒生产企业,2010年12月份接受某个体户(位于某乡村)委托加工粮食白酒10吨,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元/吨,当月将加工好的产品发往该个体户,并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25000元。则该企业应代收代缴城建税税额=25000×5%=1250(元)。

  教育费附加在全国实行统一征收率为3%。根据2005年修改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明确:“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但应注意,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西藏城建税税制改革政策于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西藏城建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城建税的征税范围,实行普遍征收,即将西藏的城建税征税范围扩大到县及县以下的行政区域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等涉外纳税群体;二是统一城建税税率,公平税收负担,即西藏自治区的城建税不再按应缴纳的行政区域划分7%、5%的两档差别税率,而统一执行7%的单一税率。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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