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构成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控制的要素有 1. 下列各项中,构成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控制的要素有( ) A. 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实质性权力 B. 投资方能够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C. 投资方必须持有被投资方50%以上的股权 D. 投资方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可变回报金额 E.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存在关联方关系 答案:ABD 解析:控制的三要素为:拥有实质性权力、享有可变回报、运用权力影响可变回报,选项A、B、D正确;持股50%以上仅是控制的常见情形,而非必备条件,选项C错误;关联方关系与控制无必然联系,选项E错误。 2.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70%的股权,乙公司持有丙公司60%的股权,丙公司持有丁公司40%的股权。下列关于甲公司合并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仅乙公司应纳入甲公司合并范围 B. 乙公司和丙公司应纳入甲公司合并范围 C. 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应纳入甲公司合并范围 D. 甲公司无需将任何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答案:B 解析:合并范围需延伸至投资方控制的所有子公司及子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甲公司控制乙公司(持股70%),乙公司控制丙公司(持股60%),因此甲公司通过乙公司间接控制丙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范围;丙公司仅持有丁公司40%股权,未达到控制条件,丁公司不应纳入甲公司合并范围,选项B正确。 3 下列关于特殊目的主体合并范围确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特殊目的主体一律不纳入合并范围 B. 仅以持股比例判断特殊目的主体是否纳入合并范围 C. 若投资方控制特殊目的主体的相关活动,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D. 特殊目的主体的合并范围由其设立目的决定,与控制无关 答案:C 解析:特殊目的主体的合并范围确定仍以控制为核心标准。若投资方能够控制特殊目的主体的相关活动(如决策其经营、融资等活动),并承担其可变回报的风险,就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选项C正确;选项A、B、D均违背了“控制是核心依据”的原则,特殊目的主体并非一律不纳入,也不能仅以持股比例或设立目的判断。 (责任编辑:lel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