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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0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前串讲(4)

时间:2010-10-25 11:44来源:湖北会计证考试网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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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9、其他关于会计人员的规定问题: ①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



(4)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9、其他关于会计人员的规定问题:

①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③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具体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问题十】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基本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是会计人员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交接范围和交接的基本程序P99;

3、监交规定及责任界定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4)接管人员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4、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要点一】支付结算概述

1、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

2、支付计算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包括支付结算制度的制定(所以注意《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由人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或支行负责本辖区的支付计算工作的管理。

【相关连接】:会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县级以上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

【要点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特别注意】: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其中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相关连接】:(注意相同规定在三处出现)

1、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特别注意】: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相关连接】:原始凭证的金额有误的只能由开票方重开,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可以更改,更改必须由开票方更正,更正处加盖原出票单位的印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①关于收款人名称:一般记载对方全称,也可以填写规范化简称。简称要求排他性,同一性。

②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③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④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⑤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⑥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⑦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⑧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要点三】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 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帐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三)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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