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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须知

时间:2010-09-15 10:15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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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豫财办会[2005]第51号)持证人员在本省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



  根据《》(豫财办会[2005]第51号)持证人员在本省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跨省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无工作单位的原则上不办理调转。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中华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 责任编辑:杜楠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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