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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会辅导经济法复习:反不正当竞争法

时间:2010-12-10 15:41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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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复习重点是掌握仿冒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等。



2011注会辅导经济法复习: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理论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一)行政责任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的不正当行为和情节,给予违法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

  (二)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刑事责任

  二、仿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仿冒行为的表现: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三、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四、虚假宣传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1.虚假宣传行为是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方法、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3.广告的经营者的相关义务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1.商业秘密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商业秘密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5)签订保密协议;

  (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3.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六、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禁止经营者从事以下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5 000元。

  七、诋毁商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禁止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八、《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3.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的销售行为。

  但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4.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5.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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