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问: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 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进行商务谈判时,有可能签订一项合同,也有可能达不成一致意见,商谈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该条解释要求费用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否则计入当期损益。 不过,2017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该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所以,相关业务还应当以最新颁布的准则要求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lel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