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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解析(2)

时间:2010-08-11 22:2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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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拟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注册资本至少应为( )万美元。 A.120 B.210 C.480 D.500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12.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拟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注册资本至少应为( )万美元。
A.120
B.210
C.480
D.500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中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125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试题点评:  本题为每年的必考题型,也比较简单,只要大家记住几个特殊的区间就可以选对。本题考点在考前模拟试题五单选10中有体现,另外,梦想成真-应试指南P109页14题是一道基本类似的原题。

13.某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净资产5000万元。该公司于2007年1月发行一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2007年11月,该公司又发行三年期公司债券600万元。2008年7月,该公司拟再次发行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最高限额为( )万元。
A.2000
B.1500
C.1400
D.900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数量限制。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本题中,一年期的公司债券截至2008年7月已经偿还完毕,因此发行前累计债券余额为600万元,发行后的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因此本次最多发行的公司债券数额为5000×40%-600=1400(万元)。
 试题点评: 本题的出题思路比较传统,在平时练习时相信大家已经做了充分的准备了,因此不难。本题的考点与考前模拟试题五单选题17相同。

1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债权人对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
B.连带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共同申报
C.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补充申报
D.债权人对诉讼未决的债权不得申报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债权的申报要求。根据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申报。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提出,得到的清偿以补充申报后的破产财产为限。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试题点评:  本题相对不难,复习中比较容易遗漏的考点是选项C,因此大家今后看书时尽量要对教材内容有一个全面的把握。本题所涉及的考点在梦想成真-应试指南140页第14题、经典题解147页例题2和3中均有所涉及,

15.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转让。该期间为(  )。
A.2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收购后的事项。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试题点评:  本题比较容易。相关考点在网校考前模拟试题五多选14中涉及。

1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D.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背书的规定。根据规定,背书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在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试题点评: 围绕票据背书出的一个比较综合的题目,只要清楚背书中的基本考点的,不难选出。本题考点与网校考前模拟试题五单选19相同。

17.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见票的,则丧失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的追索权。该特定票据债务人是( )。

A.出票人
B.保证人
C.背书人
D.被背书人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本票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间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试题点评: 本票在票据法中的规定比较简单,本题出的更为简单。相关考点在网校考前模拟试题五多选16中有所涉及。

18.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

A.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本题所涉及情况属于权利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试题点评: 该题比较简单,分清先后就可以选对。所涉及考点在经典题解P246页第18、19题有所涉及,另外,游文丽老师和李玉华老师在课上也是反复强调过该考点的。

19.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可以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该金钱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该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该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该种性质的金钱在法律上称为( )。

A.保证金
B.预付款
C.违约金
D.定金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定金的概念。题目所述情况属于合同担保中的定金担保。
试题点评: 该题基本上没有难度,有些法律常识的话就可选出。本题考点在网校考前模拟试题二单选20中有所涉及。

20.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抵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押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本题D选项正确。
试题点评: 本题作为《物权法》的题目还是比较容易的,在网校考前模拟试题二单选22中涉及,另外,李玉华老师在串讲中也是反复提及的。

2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表述中,不正解的是( )。

A.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B.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
C.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D.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股票转让的限制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所以选项A不正确;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所以B选择正确;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所以选项C正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以选项D正确。
试题点评: 关于公司股票转让的规定几乎每年都有题目,因此准备参加09年考试的考生在复习时要特别关注此部分内容,本题由于是单选题,因此难度不大,只要能判断出A,其他的基本上可以不用看了。本题考点在网校考前模拟试题五单选2 中,另外,李玉华老师串讲中也是特别强调过的。

2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的情形是( )。

A.票据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票据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伪造
D.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使票据抗辩中对物抗辩的情形。根据规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欠缺,如果未记载导致票据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会不使票据失效。所以票据上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是抗辩事由。 
试题点评: 本题比较容易,所说涉及考点在网校最后模拟试题三单选19中。

23.下列争议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 )。

A.某公司与某职工李某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高某与其弟弟因财产继承发生的争议
C.某学校因购买电脑的质量问题与某商场发生的争议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与该公安局发生的争议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适用《仲裁法》的范围。根据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另外,劳动争议也不适用于《仲裁法》。所以本题答案为C.
试题点评: 本题难度不大,只要清楚哪些不适用仲裁法规定的纠纷就可以选出,相应的考点在网校最后模拟试题三单选2中有涉及。另外,在李玉华最后语音串讲中也重点提及过。

24.某股份有限公司共有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位董事。某次董事会会议,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参加,庚因故未能出席,也未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该次会议通过一项违反法律规定的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该次会议的会议记录记载,董事戊在该项决议表决时表明了异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的董事是(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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