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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_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时间:2010-11-14 17:18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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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_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考试重点。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_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一、消费税概念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它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因而属于特别消费税。

  二、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五)税负具有转嫁性

  三、消费税的作用

  (一)调节消费结构

  (二)限制消费规模,引导消费方向

  (三)及时、足额地保证财政收入

  (四)在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

  四、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两者范围不同:

  2.两者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3.两者的纳税环节不同:

  4.两种的计税方法不同: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

  1.两者都是对货物征收;

  2.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征收消费税的同时需要征收增值税,两者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五、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 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经典例题】 2008年

  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

  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

  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

  D.进口环节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小汽车

  【答案】B

  新增四、零售应税消费品:只有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2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要素

规 定

注 释

征税范围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税率

5%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17%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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