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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税法一》预习辅导_增值税征税范围

时间:2010-11-02 21:20来源:注册税务师考试网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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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税法一》重点辅导_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一般征税范围,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非应税劳务。



一、征税范围规定

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 和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特殊规定

1.特殊项目
2.特殊行为: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货物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3.其他征免税规定

  【例题】(2007):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

  A.供电局销售电力产品

  B.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房屋

  C.饭店提供餐饮服务

  D.房屋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

  【答案】A

  考点是征税范围的规定,一般以选择题形式出现。

  二、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对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并征收增值税。一是为 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款流失;二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税负的不均衡。

  处理上述(4)~(8)项视同销售行为,应注意比较它们之间的异同,并与不得抵扣进项税进行区分:

共同点

不同点:

1.视同销售货物情况下,应计算销项税额,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而不能用移送货物的账面价值;
销售额的确定按下列顺序:①当月货物平均售价;②近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③组成计税价格(详见应纳税额计算)
2.视同销售发生时,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3.视同销售不仅缴增值税,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1.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5)、分配(6)、赠送(8)、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7),以及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属于是同销售行为,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考点是视同销售行为的具体形式,一般以选择题形式通过具体例子出现。

  【例题】(2009):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业务,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是( )。

  A.个体商店代销鲜奶

  B.电信部门安装电话并提供电话机

  C.商场将购买的商品发给职工

  D.饭店购进啤酒用于餐饮服务

  【答案】A

  三、混合销售行为

  (一)概念与特点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营业税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两者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其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从同一购买方取得的。

  (二)税务处理方法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或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1、对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2、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征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营业税,不分别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三)特殊规定

  1、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

  【例题】(2006):纳税人的下列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的有( )。

  A.个体经营者销售报刊 

B.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

  C.国家体育总局发行体育彩票

  D.某运输公司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

  【答案】BC

  (2)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 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例题】(2007):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中,应征收增值税的有( )。

  A.企业生产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   

  B.宾馆提供餐饮服务并销售烟酒饮料

  C.电信部门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同时销售电话机

  D.批发企业销售货物并实行送货上门

  E.邮政部门提供邮寄服务并销售邮票

  【答案】AD

  考点是混合销售行为的具体体现及税务处理规定,要注意与兼营行为的区别,一般以选择题形式通过例子出现。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的行为。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税务处理: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概括如下:

经营行为

税务处理

1.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

均交增值税。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选择税率
(1)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税
(2)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2.混合销售行为

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
(1)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
(2)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

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交税还是合并交税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只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

  考点是兼营行为的具体体现及税务处理规定,要注意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一般以选择题形式出现。

  五、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一)其他征税范围规定(共9项)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

  (1)在附设工厂或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2)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6.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拍卖或销售的收入上缴财政的,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 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8、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9、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例题】(2009):下列各项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有( )。

  A.货物期货

  B.银行销售金银

  C.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

  D.印刷图书、报纸、杂志

  E.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双方共同拥有

  【答案】ABD

  (二)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12项规定)

1、代购货物行为具备什么条件不征增值税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 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2、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3、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例题】(2006、2008):下列表述中,符合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的是( )。

  A.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凡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的,均应计缴增值税

  B.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C.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D.汽车修配厂修理本厂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汽车,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案】C

  4、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划分(5项规定)

  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上述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自产货物是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建筑防水材料。

  【例题】(2008):某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5月将自产的一批铝合金门窗销售给某银行营业部并负责安装,合同中注明收取款项共计70万元(未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有关税金由销售方负担。已知该企业生产此批铝合金门窗的成本为40万元,且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于上月认证并抵扣。该企业5月就此项业务应缴纳( )万元。

  A.营业税0.9

  B.营业税2.1

  C.增值税7.48

  D.增值税10.17

  【答案】D

  2.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3.融资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问题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自2004年7月1日起,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考点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特别是关于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的上述4项规定,以及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划分的上述4项规定,一般以多选以形式出现。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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