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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新教材变化(18)

时间:2011-04-13 20:16来源:财考网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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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中国的预约定价安排操作规范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a.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





  ③中国的预约定价安排操作规范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a.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

  b.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纳税人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的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c.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纳税人应当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并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隋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以及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内容。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和执行包括以下六个阶段:

  a.预备会谈;

  b.正式申请;

  c.审核评估;

  d.磋商;

  e.签订;

  f.监控执行。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并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的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适用的规定可以帮助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过程中,一并解决多年潜在的转让定价问题。追溯期适用转让定价调查的有关规定,最长可达l0年。

  如果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需要续签,可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天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说明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一直遵守该预约定价安排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续签申请后,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并审核、评估企业的续签申请资料,与企业协商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并完成续签工作。

  预约定价安排可能在以下情况下失效或终止:

  a.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

  b.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存在分歧,在协商不成功的前提下,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时)进行协调。如企业不能接受上一级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的协调结果或决定,应当终止安排的执行;

  c.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关键假设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的经营业务发生实质性改变导致预约定价安排不再适用。

  二、教材572页-574页的主要税法依据发生变化为:

  1.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联合国1980年发布 1980年版中译本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资本(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OECD2000年4月29日发布

  2000年版中译本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2010年1月26日 国税函 [2010] 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0年6月21日 国税函 [2010] 290号

  第十五章 税收征管法

  一、教材586页(二)1.“发票印制管理”改为“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教材586页(二)1.此段最后新增一句话:

  未经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教材606页四、下面的第三、四段删除,新增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

  专嘶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拓: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教材623页主要税法依据第一条删除,新增下列内容: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正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年1月21日 国税发[2010]11号

  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

  本章对“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做了很大的改动

  十七章 税务代理

  2010年教材644页第18行“4.税务代理制度规范管理阶段。”后面新增内容:“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010年教材644页第20行最后新增内容:“2009年,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行为。为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意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2010年教材645页第4行与第5行之间新增内容:“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一种国际趋势,许多国家将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是因为现代税收体制的高效运行,很大程度上需要纳税人的配合。2009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告2009年第1号),对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汇总,明确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和十项义务。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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