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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新教材变化(6)

时间:2011-04-13 20:16来源:财考网 作者: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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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删除二、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及下方的一段话 四、教材230页:1.删除第一行中的(一) 2.把第五节改成二、 3.在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前加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4.把由公式可以看出如下:替换成2.实行从价定额征





  4.删除“二、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及下方的一段话”

  四、教材230页:1.删除第一行中的“(一)”

  2.把“第五节”改成“二、”

  3.在“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前加“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4.把“由公式可以看出……如下:”替换成“2.实行从价定额征收的,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应纳说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五、教材231页:1.“第六节 税收优惠”改成“第四节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2.在“从2007年1月1日起……”下方增加“6. 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泡沫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3.删除“第七节 征收管理”的标题

  4.把“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改成“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次序号变化

  六、教材233页:主要税法依据增加“10.关于印发《新疆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10年6月1日 财税(2010]54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2010年5月11日 财税(2010]20号”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一、教材235页:删除“三、土地增值税的作用”全部内容

  二、教材236页“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改成“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紧接着增加二级标题“一、纳税义务人”

  三、教材237页:

  1.“第三节 征税范围”换成“二、征税范围”

  2.从237页“一、征税范围”一直到教材239页的第四行“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替换成“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征收。

  (一)基本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不包括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属于土地买卖的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出让方是国家,国家凭借土地的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的租金。出让的目的是实行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因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它属于土地买卖的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是否发生转让行为主要以房地产权属(指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的变更为标准。凡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未转让的(如房地产的出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范围包括: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方式,向政府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有偿受让土地使用权后,仅对土地进行通水、通电、通路和平整地面等土地开发,不进行房产开发,即所谓“将生地变熟地”,然后直接将空地出售出去。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纳税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的。这种情况即是一般所说的房地产开发。虽然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作卖房,但按照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卖房的同时,土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转让。由于这种情况既发生了产权的转让又取得了收入,所以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存量房地产是指已经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其房屋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这种行为按照国家有关的房地产法律和法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手续;原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偿划拨的,还应到土地管理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具体情况判定

  1.房地产继承、赠与

  四、教材240页的“第四节”改成“第三节”

  五、教材241页的“第五节”改成“第四节”

  六、教材242页:在“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这段下方增加“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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